《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條例》9月起施行
鼓勵老舊小區安裝立體停車位
本報訊 (記者 秦驥)鼓勵老舊小區和有條件的單位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人行道上不再增設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已設置的停車泊位應當逐步撤銷……7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的決定。該《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停車方面,《條例》規定,單位、居民住宅區閑置的土地,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等場所的地下空間,可以采用市場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但不得影響地上空間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護要求。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自用停車場或者停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為了滿足小區居民的停車需求,《條例》規定,鼓勵老舊小區和有條件的單位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居民住宅區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優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仍有剩余的,鼓勵向社會開放。
為了逐步縮減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條例》規定,人行道上不再增設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已設置的停車泊位應當逐步撤銷。在設置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前,停車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以及單位、居民的意見。已設置的停車泊位的數量、停車時段、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銷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此外,《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因市政公用設施日常維護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響泊位使用的除外。違反該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