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受案立案監管,執法活動全程留痕,全國范圍內建立投訴平臺
公安執法越來越規范
9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全國公安機關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最新進展。據了解,今年5月,公安部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公安執法監督管理機制改革的意見》,對構建公安執法權力運行全流程、全要素管理體系作出全面規定,為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提供了重要切入點和有力抓手。
“注重系統觀念、法治思維、強基導向,公安機關將執法規范化建設作為一項全局性、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不斷向縱深發展。”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說。
深入推進受案立案改革,及時發現和整改隱案瞞案等問題
“改革受案立案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公安部法制局二級巡視員曾斌介紹,公安部于2015年11月出臺了《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目前全國各省級公安機關均制定了配套實施意見,18個省級公安機關增設了案件管理機構,有效預防和減少了受案立案環節的執法不規范問題。
公安機關推行“三個當場”制度,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并全面公開“三個當場”制度內容及投訴方式。
針對存在的有案不受不立、辦案拖延等問題,全國各省級公安機關建立完善統一的接報案、受立案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對接報案、受立案進行網上記載和實時監控管理。一些地方還根據受立案審查期限要求設置預警功能,對于超期未處理的案件自動提示。
孫茂利介紹,各地通過警情回訪、受案立案巡查、對不予立案決定復議復核等方式,著力解決報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違法受案立案等突出問題。
“一些地方公安機關通過設立案件管理機構強化對受案立案環節的常態化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整改隱案瞞案、不如實受案立案等問題。”曾斌說,公安部將持續組織開展刑事受案立案突出問題專項網上督察,推動地方公安機關開展專項整治。
已建成執法辦案管理中心2500余個,強化全流程全要素監督
走進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辦案區、案件管理區、涉案財物管理區等設置一應俱全。圍繞警情、案件、人員、財物、卷宗、場所等執法要素,各辦案警種、部門集中辦理案件,并依托信息系統管理平臺,實現對執法各要素、全流程的系統管理,確保執法辦案依法規范進行。
近年來公安機關深化執法監督管理機制改革,全面推進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強化執法全流程全要素監督管理。據介紹,截至今年7月底,全國公安機關已建成執法辦案管理中心2500余個。
從接報案開始,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全流程網上運轉;現場執法時,執法記錄儀客觀、全面記錄執法活動;在辦案區,視頻監控全覆蓋、執法活動全記錄;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涉案財物管理上,詳細記錄涉案財物基本情況及移交、調用、發還、處置等信息……
各地公安機關結合實際,對接報案、現場執法、辦案區使用管理、訊問、涉案財物管理等執法辦案全流程、各環節進行全面記錄,著力打造全面覆蓋、有機銜接、閉環管理的執法記錄鏈條,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2018年6月,公安部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公安機關執法全流程記錄機制的意見》,部署開展執法全流程記錄工作。”曾斌介紹,執法全流程記錄機制的建立,為規范執法活動、提升辦案效率、保障民警依法履職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公安機關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對民警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標準和要求,同時也在辦案場所、辦案機制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為民警執法提供了全方位保障,實現了執法辦案質量和效率雙提升。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建立12389投訴平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近年來,公安機關持續保障律師會見權、知情權等執業權利,積極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300余個看守所建立了值班律師工作站,為律師行使合法權利、保障公民權益提供了條件。
“為保障嫌疑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公安機關保障嫌疑人在辦案區內飲食和必要休息時間、采取訊問時全程錄音錄像等措施,并依法告知其有聘請律師、提出申訴、控告等訴訟權利。”孫茂利介紹,公安機關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通過推行網絡、電話預約等方式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積極推動落實值班律師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防止發生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各地公安機關在一線執法單位配備法制員,加強對執法辦案各環節的質量把關;持續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考評和執法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活動,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構建有權必有責、濫權必追責的執法責任體系;依托執法辦案管理平臺,建立網上執法巡查制度,對各地執法辦案情況開展網上巡查,及時通報糾正執法辦案中的問題;充分發揮申訴、控告、行政復議應訴、刑事復議復核、國家賠償等制度的監督救濟作用。
此外,公安機關還不斷推進執法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設,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運行12389投訴平臺,制定出臺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依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人民日報》( 2021年09月15日 第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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