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怎么用有了新規定
為破除科研經費在申請、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難點”“堵點”和“痛點”,今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正式印發。作為我國基礎研究領域重要的經費資助渠道,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也隨之調整。
不久前,財政部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修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規”),新規對原有框架進行了結構調整,為科研人員減負松綁、增添創新動力和活力。11月24日,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負責人對經費管理使用新規進行了解讀。
簡政放權:擴大經費管理自主權
曾經,做預算是科研人員最頭疼的事,“打醬油的錢不能買醋”。針對這一問題,本次修訂后,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資金管理分為了包干制和預算制,并明確了包干制項目的資金申請、審批及管理流程。
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包干制項目申請人應當本著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原則申請資助額度,無須編制項目預算。包干制項目資金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使用,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列支,無須履行調劑程序。依托單位應當制定項目經費包干制管理規定,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備案。
此前,經費規定中,對設備費、勞務費等直接費用預算調劑權有較多限制,科研人員對“放權”多有呼聲。因此,在新規中,對于預算制項目,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依托單位,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托單位審批,不再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其預算調增。勞務費、業務費的調劑權則全部由依托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在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的前提下,依托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后也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
激勵松綁:提高間接經費比例
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分類中,間接經費主要用于補償高校、科研院所等項目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對科研人員具有績效獎勵作用。在本次新規中,為更好發揮基金的激勵作用,提高了間接費用的比例。
對于預算制項目,新規規定,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包括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原辦法是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原辦法是13%);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20%(原辦法是10%)。對于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的預算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至60%、50%和40%。同時,取消了績效支出的比例限制,依托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與此同時,新規擴大了勞務費的開支范圍。新規規定,勞務費主要列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新規在勞務費列支內容中增加了由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依托單位應當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從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潛心從事科學研究。”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負責人說。
尊重規律:合理確定經費撥付計劃
尊重科研客觀規律,合理確定經費撥付計劃,加快經費撥付進度也是本次管理辦法調整的一大重點。
記者了解到,新規指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自然科學基金委會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并在資助項目計劃書簽訂后30日內,將經費按計劃撥付至依托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但同時要求,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按資助項目計劃書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考慮到基礎研究具有連續性的特點,新規也修改了原辦法對結余資金留用和收回的規定。新規規定,對于自然科學基金委準予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留歸依托單位使用。依托單位應當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基礎研究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提高效益:強化績效評價和經費監督
財政科研經費是公共財物,經費的使用效益至關重要,如何更好地“把錢用到刀刃上”?
新規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規定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同時規定依托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新規進一步規范了項目資金使用行為,列舉了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禁止性行為,共10條,擴充了原辦法中的“五不得行為”。
此外,新規規定,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托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并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新規同時增加了對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等的法律責任。
(本報北京11月24日電 本報記者 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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