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進法出臺 傳統“家事”上升為重要“國事”
監護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導致部分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極端事件屢有發生;一些監護人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有的甚至將實施家庭暴力混同為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良莠不齊……隨著我國社會轉型速度加快,傳統的家庭結構和功能發生深刻變化,家庭教育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這部法律將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式多種多樣,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了家庭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家國情懷、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培養科學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良好學習習慣和行為習慣等。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強親子陪伴,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言傳身教,尊重差異,平等交流等。
“實現家庭教育由以家規、家訓、家書為載體的傳統模式,向以法治為引領和驅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要內容、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的新模式迭代升級。”郭林茂說,這部新法將家庭教育由舊時期的傳統“家事”上升為新時代的重要“國事”。
目前,一些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對未成年人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的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最關鍵的責任主體是家長,要給孩子講好“人生第一課”。因此,家庭教育促進法將家庭教育定義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郭林茂介紹說,新法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責任包括:遵循未成年人成長規律,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應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父母分居或者離異,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照護未成年人,應當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等。
在法律責任中,除了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后果外,還規定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要根據情況對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郭林茂表示,家庭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家庭,國家不過度干預,但需要一定的支持舉措。新法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開展家庭教育服務工作,并對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難的家庭,特別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服務。
新法還要求,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構、收養登記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應結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鼓勵高等院校開設家庭教育課程,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可以依法設立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新法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和教師業務培訓的內容,發現未成年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要及時制止管教,并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設立社區家長學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
“學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關鍵,其他社會力量的協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郭林茂說。
本報北京10月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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