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一日游 、指定購物被處罰 陜西省公布一批旅游市場違法違規(guī)典型案例
西部網訊(記者 田珂)清明假期將至,為扎實做好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為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開展“清濁行動”提供執(zhí)法案例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廳聚焦旅游市場突出問題,向社會公布了第一批違法違規(guī)的典型案例。
案例1:
關鍵字:低價、購物、一日游
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條
咸陽市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支隊調查發(fā)現,當事人郭某通過微信招徠游客,以每人10元的價格組織60歲以上老年人參加咸陽周邊一日游,途中安排游客至指定消費場所購物,并從中獲取回扣。行程結束后,參團人員可以從領取40個饅頭、領取15斤土豆或者退還10元團費三項中選擇一項。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條,咸陽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于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近年來個人通過微信低價招徠游客參加周邊一日游的情況頻發(fā),這些違規(guī)組織的一日游活動,游客權益發(fā)生損害后無法得到相應保障。廣大群眾參加旅游活動,切勿貪圖便宜,要選擇具備旅游業(yè)務經營資質的正規(guī)旅行社。
案例2:
關鍵字:指定購物、另行付費
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
經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調查,某旅行社在組織旅游過程中,在未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也非應旅游者要求的情況下,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3191元;給予該旅行社責令停業(yè)整頓3天,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其直接負責人罰款3000元;直接責任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游客在參團旅游時,可以明確拒絕旅行社指定的購物場所及安排的自費項目;如有購物、自費項目需求,雙方需協(xié)商一致,通過簽訂補充協(xié)議進行約定;若遇旅行社強制購物、自費的,可留存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旅游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案例3:
關鍵字:保健康養(yǎng)、中老年人
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條
咸陽市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支隊根據群眾舉報調查發(fā)現,某養(yǎng)老服務有限公司辦理“康樂旅居”會員卡,組織中老年人開展旅游活動,在部分旅游活動沒有兌現的情況下該公司搬離了原辦公地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條,咸陽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該公司處罰款12000元,其責任人徐某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許多康養(yǎng)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為吸引客源,謀取利益,利用掌握的資源“打擦邊球”,非法從事旅游活動。廣大群眾,特別是中老年人參加旅游活動,要注意查看組織者是否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內是否包含旅游業(yè)務。
案例4:
關鍵字:校外培訓機構、研學游
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西安市閻良區(qū)文化和旅游體育局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某校外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在未取得旅游經營許可也未委托旅行社承辦的情況下,組織29名學生開展研學游活動,合計獲利142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西安市閻良區(qū)文化和旅游體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1420元,給予其罰款1858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校外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一方面為了獲利,一方面為了增加培訓機構對學生的吸引力,經常在春季組織學生開展旅游活動,但是有的沒有依托正規(guī)的旅行社開展,在車輛、線路設計、景點資質、旅游糾紛處置等方面都無法提供有效的保障,給學生的出游帶來了很大的隱患。家長給孩子報名時要確認研學游活動是否由持有《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正規(guī)旅行社承辦。
案例5:
關鍵字:戶外俱樂部 、一日游
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
經寶雞市文化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調查發(fā)現,某戶外運動俱樂部在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許可證件的情況下,以每人29元的價格招徠旅游者參加“一日游”活動,期間安排游客前往臨潼區(qū)某旅游商店購物,并從中獲利。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寶雞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60元,并給予罰款人民幣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戶外運動俱樂部不具備組織旅游活動的資質,參加旅游活動,切勿貪圖便宜,要選擇具備旅游業(yè)務經營資質的正規(guī)旅行社,防止個人權益受到侵害。
陜西省文化和旅游廳提醒廣大游客,清明小長假將至,增強法律意識,仔細甄別、理性選擇合法正規(guī)的旅行社,自覺抵制不合理的低價旅游產品,切莫因貪圖小便宜和一時方便,導致個人權益受損,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清濁行動”期間,歡迎各界人士積極提供案件線索來源,共同努力創(chuàng)建繁榮有序、平安穩(wěn)定的文化和旅游市場環(huán)境。
2022年度陜西省文化和旅游市場“清濁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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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線舉報電話:029-87284605(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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