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藥品難區分?中藥飲片包裝標簽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2022年07月11日11:5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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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食品和藥品難區分?中藥飲片包裝標簽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人民網北京7月11日電 (記者孫紅麗)據國家藥監局官網消息,為進一步完善中藥飲片的標簽管理,國家藥監局近日就《中藥飲片包裝標簽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技術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8月4日。
國家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中藥飲片的包裝標簽與中藥飲片質量安全密切相關,是保障飲片生產、流通和使用安全性的要件之一。當前,市場上流通的中藥飲片存在各種形式的包裝標簽,部分品種僅憑包裝標簽難以區分產品的管理屬性(藥材和飲片、食品和藥品等),導致基層監管執法存在困難。
《征求意見稿》明確,使用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在其標簽上與食品屬性的產品加以明顯區分。
《征求意見稿》全文分為18條,主要包括適用范圍、總體要求、責任主體、包裝要求、標簽印制要求、標簽內容要求、發運過程中的包裝標簽管理、標簽額外項目、特殊中藥飲片標識、處罰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鼓勵中藥飲片的標簽采用新的科技手段,提升中藥飲片的溯源管理水平,便于關鍵質量屬性信息的查詢。
關于保質期,國家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確定中藥飲片的保質期能夠反映中藥飲片內在質量的穩定和使用安全期限。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標簽上必須注明有效期,考慮到中藥飲片的特殊情況(鮮藥、陳藥、礦物藥等),根據現行生產企業的普遍做法,在中藥飲片的包裝標簽中規定,一般應當標注保質期。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中藥飲片標簽上標明的功能主治內容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省級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的規定。超出規定范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情形,應當依法查處。
(責編:鄧楠、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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