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進一步規范公辦高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
■ 住宿收費不以營利為目的,體現同質同價、分類收費
■ 原則上實行最高限價管理
■ 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本報訊 (記者 郭妍)近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日前聯合印發《陜西省公辦高等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全省公辦高等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
《辦法》指出,公辦高校住宿收費不以營利為目的,體現同質同價、分類收費的原則,住宿費根據學生公寓室內生均建筑面積、基礎設施、管理服務等條件劃分為三類,原則上實行最高限價管理。
新建或改擴建學生公寓,條件設施明顯高于所列公寓分類條件,且最高住宿費標準仍無法彌補其成本支出的,可由公辦高校提出申請,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實際建設成本、學校住宿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核定住宿費標準的意見,經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公辦高校向入住學生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出資修建供公辦高校使用,或公辦高校根據需求購買其服務的學生公寓,應由學校統一管理、統一收費,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收取住宿費。
對寒暑假期間未離校的學生,高校應當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另行收取住宿費。學生按規定離校實習、訪學或休學時間滿一個學期且未占用床位的,不收取住宿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住宿費減免政策,減免幅度由學校確定。
學生因故休學、轉學、退學以及其他原因未發生住宿而申請退費的,高校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住宿費。高校退費應自學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在保證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用水、用電和具備計量條件的前提下,學生公寓用水、用電可實行定額管理,具體定額標準由各公辦高校自主確定。學生公寓用水、用電在定額范圍內的不收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超額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電價格向學生收取。公辦高校在學生自愿前提下安裝的空調,可按照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空調折舊費。對學生公寓床上用品,學校可統一規格由學生自備,不得統一采購、強制收費。
公辦高校學生公寓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學校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應當注明不同類別學生公寓的住宿費標準,供學生選擇。學校要在醒目位置和收費窗口向學生公示公寓樓號、公寓條件、收費標準和用水、用電定額標準及收費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住宿學生收取押金,更不得向學生強制服務、變相收費。
公辦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公寓住宿費按本辦法執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住宿費在學校滿足全日制碩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需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確定,由學生自愿選擇,按協議收費。公辦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及公寓管理辦法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價格、財政、教育、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加強對公辦高校學生公寓收費行為的監管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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