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組織開展APP備案工作:未備案不得從事APP互聯網信息服務
中新網8月8日電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為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工信部印發關于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工作的通知,組織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APP”)備案工作。通知要求,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APP主辦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APP互聯網信息服務。
備案工作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APP主辦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APP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APP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實施監督APP備案管理工作。
(三)APP主辦者使用的域名、IP地址等網絡資源應當符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號)等管理要求。
(四)APP主辦者應當如實填報《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以及有關承諾書。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影視、宗教等APP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辦者,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電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和有關承諾書內容進行調整。
(五)APP主辦者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由其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APP分發平臺(以下簡稱分發平臺)通過“國家互聯網基礎資源管理系統”(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采取網上提交申請、查驗審核方式進行。
(六)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應對擬從事APP互聯網信息服務組織或個人的用戶真實身份、網絡資源等信息進行查驗,不得在明知或應知信息不準確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手續。
(七)省級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辦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并準確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備案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或不準確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八)APP主辦者應當在APP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備案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分發平臺應在顯著位置標明其分發的APP備案編號信息,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報送分發的APP有關信息。
APP信息發生變更、注銷等情況,APP主辦者應當向原備案機關履行變更、注銷等手續。
(九)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不得為未履行備案手續的APP提供網絡接入、分發、預置等服務。
(十)APP主辦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違法違規信息監測和處置機制,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依據電信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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